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大同市复地御澜湾小区B1-3-302室房产一套(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竞买人应当理解委托的法律含义,办妥委托手续,并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 3、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相关附件资料,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4、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以申请看样。 5、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价的,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6、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标。 7、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山西省大同市复地御澜湾小区B1-3-302室 房产一套第一次司法拍卖公告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0月30日10时至2020年10月3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对以下标的物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御河东路东侧复地御澜湾小区B1-3-302室房产一套(所处建筑地上共5层,地下2层。标的物位于3-4层,附双车位车库、地下室、小院)。房屋建筑面积:262.79平方米,房屋预告登记证号:同房预所字第05937号。 拍卖保留价:265万元,竞买保证金:27万元,每次加价幅度:1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标的物所在地有限制、限购政策的,竞买人应当满足限制、限购政策的条件要求。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优先购买权人须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确认后方可报名参与竞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竞买要求 1、竞买人须在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报名、登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参加竞拍,报名前需交纳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请交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结算账户名称:重庆联付通网络结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备付金。 2、竞买人应亲自参加竞买,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竞买的,须在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开始前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确认,代理人携带法院出具的证明手续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能参加竞买。 申请执行人及联合竞买的,须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确认后,携带法院出具的证明手续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能参加竞买。 四、特别说明: 1、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竞买须知》、标的物介绍等材料;意向竞买人请实地查看标的物,未看样的意向竞买人视为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竞买人在完成报名手续后,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自愿参与竞买本标的物。 2、标的物为毛坯房,有抵押,无租赁。 3、对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0年10月21日前与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联系确认。 4、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在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将自动生成《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的姓名及竞价账号。买受人应当在2020年11月10日17时前将成交价款交至案款结算账户(竞买保证金可冲抵成交价款),以到账为准,并持付款凭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签署上述成交确认书。结算账户名称: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账号:21410158000000017;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沧州分行;行号:310143021415。 标的物拍卖未成交或竞买未成功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于3日内退还原交款账户。 5、竞买人须以本人名义交纳竞买保证金,他人为竞买人代交的将视为无效,所交款项退回原账户。因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预留足够办理拍卖相关手续时间。如因办理竞买手续的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无法参加竞拍的,后果自负。 6、由于拍卖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致使起拍价、保证金、竞买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时,支付保证金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 7、标的物面积最终以产权管理部门确权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 8、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金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过户时,本院向有关登记机关出具过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负责提供其他单据或凭证,包括与纳税相关的票据和单据。以上相关过户费用及办理流程等请竞买人自行向管理部门核实。 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费、电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9、标的物在拍卖成交后,由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负责交付。 五、本公告同时刊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山西青年报》。 联系人:刘先生 18931780729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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